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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的含義
作者:湘潭美潤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2-06-01 08:00:20
一、企業(yè)宣布破產之前前將商標轉讓至另一個公司名下,否則企業(yè)破產的話,商標就意味著主體消失,會被商標局直接撤銷。
二、公司倒閉后,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xù)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
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jù)。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這就是說公司是注銷的話,注銷一年內需要辦理轉移,超出一年不辦理如果有人對你商標提出注銷申請,那該商標兇多吉少,很容易被注銷掉。
轉移和轉讓類似,但轉讓的手續(xù)要繁瑣,商標局得要求樓主公司注銷后的清算小組的相關證件和法院對無形資產歸屬問題的裁定書等。所以最好注銷前辦理轉讓申請,到時候委托我司為你辦理。
湘潭商標注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企業(yè)商標注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注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一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系進行權衡的結果。
局限性
商標局主動審查中所依據(jù)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標局自己多年積累的商標注冊和申請信息。而其他的諸如,縣級以上地名、某些行業(yè)、產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標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頓的,因為信息來源的被動和滯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現(xiàn)象。而對于諸如專利注冊、版權登記上的信息商標局根本就不會關注,只有權利人自己在商標初審公告期三個月的被動審查中發(fā)現(xiàn)后,通過異議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主客觀產生的誤差
每個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都是通過各個審查員獨立完成的,因為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yè)范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責任心等方面存在著一定差異,審查結果必定會受到主客觀方面多種因素的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不同種別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結果。因為不同種別所涉及的行業(yè)性質、商品/服務特點不同,其審查標準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審查員在調整審查種別后,很輕易造成審查標準的寬嚴不一。
審查標準的變動
我國自從頒布商標法以來,相關的商標法律法規(guī)政策就跟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新題目的泛起一直處在動態(tài)發(fā)展階段性調整之中,而且在相稱一個時期內這種動態(tài)調整仍將繼承,這種調整不可避免地要影響審查標準。
尤其是我國的行政法規(guī)政策,良多情況下往往帶有時代的印記,并跟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變化和趨勢,而是靜態(tài)孤立地看待商標、看待審查尺度,就會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馳名商標并不是與“普通商標”或者“非馳名商標”相對立的一類商標,它與普通商標注冊具有相同的法律屬性,它首先應當符合商標法對普通商標注冊所要求的條件。根據(jù)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馳名商標的含義至少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
1、從受中國法律保護的角度來看,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這意味著,馳名商標并不是與“普通商標”或者“非馳名商標”相對立的一類商標,它與普通商標注冊具有相同的法律屬性,它首先應當符合商標法對普通商標注冊所要求的條件。馳名商標之所以受到特殊保護,是因為它的“馳名”從這個角度來看,馳名商標又與普通商標有所不同。雖然任何一個普通商標注冊都有可能成為馳名商標,但是在它“馳名”之前,卻不能享有只有馳名商標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護。因此,“馳名商標”這一概念的核心應在“馳名”二字上。
2、—個商標是否“馳名”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也就是說,一個商標馳名與否,并不取決于“主管機關”的認定,而取決于是否“在中國味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商標馳名的事實狀態(tài)應有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在某一個特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馳名的商標并不意味著它就永遠是一個馳名商標。在商品包裝及廣告宣傳中標稱某個商標是“馳名商標”(我國目前普遍存在著這種現(xiàn)象),實際上賦予了“馳名商標”以永久或較長時間的地位或者稱號,這是不符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個特定商標自身是否屬于馳名商標在法律上并無意義,只有當它與其他商標發(fā)生沖突時才有意義離開了具體的情勢而談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至少在商標法上是沒有意義的,因而也是不真實的。
4、馳名商標不但具有實體法上的意義,而且同時具有程序法上的意義。由于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總是與具體的沖突情勢聯(lián)系在一起,因而“馳名商標”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種特殊含義:它表明了一個商標與另一個商標之間的沖突。一個商標是否馳名,不但與該商標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且還關涉與其對立的另一個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馳名商標的認定程序絕不應當只是單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護與該“馳名商標”相沖突的商標所有人在馳名商標的認定過程中的參與及相關權利,也就顯得非常必要。
一、可以減少商標注冊申請量。
現(xiàn)階段我國商標注冊申請的原則是一類一標,近十年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每年均超過100萬件,實行一標多類原則后,商標注冊申請量將至少減少五成。
在一標多類的情況下,在注冊多類時不需要填寫多件申請書,只需提交一份注冊申請書即可,而注冊后的商標變更、轉讓、續(xù)展等程序也會簡單得多。
依照新《商標法》,申請人就同一商標在多類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請,此時審查員也只需要審查一份申請,授予一個商標注冊(申請)號,無需再審查多份商標注冊申請、也無需再根據(jù)商品或服務的不同類別逐一授予商標注冊(申請)號,降低了大量的商標注冊(申請)號資源,使商標注冊(申請)號更加簡練,以便于以后科學分類。
二、可以減少商標局商標審查量,提高商標審查時間。
原先實行一標一類原則,申請人注冊申請同一商標多個類別,將會有多件商標,這多件商標將會分別則多名商標審查員進行審查,實行一標多類后即變成一件商標,由一個審查員進行審查。
實行“一標多類”后即變成一件商標,由一個審查員進行審查,不僅可以提高審查質量,千且還可以增加速度,保持審查結果的一致性。同時,由于畝查速度的加快、審查標準的統(tǒng)一,保障了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極大地減少商標管理的行政費用。
1、減少《商標公告》印刷、發(fā)行的費用,減少《商標公告》頁數(shù)。
2、減少商標登記簿登記量。
3、減少商標局商標計算機數(shù)據(jù)庫的容量。
知識鏈接:我國“一標多類”的缺陷
1、商標收贊標準沒有及時變更
目前國際上大部分實行“一標多類”的國家在申請費用上都會考慮申請人的利益,采取一定標準的費用減免。我國目前采用的收費模式同一標一類一樣,并沒有費用上的減免。這本無可厚非。但是,考慮到我國目前尚處于經濟發(fā)展階段,大部分商標注冊申請人的經濟實力尚不十分雄厚,很多小公司依舊是“作坊”式的經營模式,商標注冊申請費用依舊是注冊申請人考慮的主要因素。
如果費用上沒有減免,并不能刺激申請人采取“一標多類”的模式提出注冊申請,從而使得這種模式在實踐中無法得以推廣并逐步完善。因此,在這個問題上,希望國家主管部門是否可以考慮修改商標注冊收費標準,讓申請人切實從費用上得到優(yōu)惠,以鼓勵申請人采取“一標多類”的注冊方式。
2、商標分割制度的單一性并不能完全適應商標注冊申請人的需要目前采用“一標多類”的國家都有完善的商標分割制度與之配套,而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僅僅規(guī)定了在商標審查過程中對于有部分駁回的情形時才允許進行分割注冊申請,并且沒有規(guī)定分割具體的辦理方法以及收費標準。
這種單一的分割制度并不能完全滿足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商標使用的需要,同時限制了商標注冊人在今后商標轉讓、許可的自由,使得商標注冊申請人無法靈活使用注冊商標。因此建議商標局充分考慮注冊申請人的需要,完善商標分割辦法,以有利于商標的管理和使用。
3、“一標多類”的注冊方式應當給予適當?shù)念悇e數(shù)量的限制根據(jù)國際上的經驗,施行“一標多類”的注冊制度,也應該設定一定的數(shù)量限制,否則也可能造成商標查詢檢索難度的增加,不利于商標注冊前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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